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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校园招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7 13:47: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为了维护招聘单位、学校和学校毕业生三方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信息反馈机制,保证校园招聘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进校开展的一切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活动均须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备案,经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资格审核批准后方能开展。

第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做好接待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招聘信息,主动为到校招聘的单位协调会场,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可以委托学院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院毕业生招聘活动。凡学院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须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社会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举办的与就业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

(二)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须携带本单位的“介绍信”或“进校园招聘函”,并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到校办理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三)所有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须向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供招聘活动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招聘专业、招聘条件、招聘方式等,校企双方协商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招聘的用人单位要服从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的统一安排。

(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允许以下行为发生:

1.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2. 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参加招聘;

3. 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4. 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方能进行;

5. 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6. 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行为无关的活动;

7. 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8. 凡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校内举办的一切招聘活动,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有权取消或终止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毕业生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

(二)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三) 对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四) 毕业生不着正装,不得参加招聘活动。

(五) 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在没有解除签约协议之前,不得再行与用人单位签约。

     第七条  毕业生辅导员应该到现场协助组织招聘会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