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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8 16:14:5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为了维护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学校的声誉、毕业生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议书的印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补印协议书编号及学生姓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或复印协议书。

第二条 协议书的发放

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发放时应严格按编号与毕业生对应,确保一人一套。协议书只发放给国家统招的非定向委培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协议书的使用

为简化毕业生签约环节,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和各院部应先完成学校意见栏和院部意见栏的签章。毕业生领取到协议书后首先应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非书面协议(或承诺)学校不予认可。签订后的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签约后在二周之内(含路途时间)将学校的一份交(寄)至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予以审核并留存。 

第四条 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协议书下发后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损坏或遗失。签约时应慎重考虑,避免违约。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违约、遗失、损污等情形,需要补发、换发协议书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违约

三方协议生效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申请,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持解约函,在吉林建筑大学就业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吉林建筑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由本人所在院部填写意见,最后将上述申请表并同原协议书三份、解约函交到本人所在学院,由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违约协议书办理时间将材料统一交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换发新的协议书,原则上新协议书的换发时间为学生毕业派遣前两个月

采用不文明方式强迫用人单位与之解约,给用人单位、学校及其他毕业生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的,学校将不再发给协议书推荐就业。

如果因用人单位缺乏诚信、欺骗行为、不履行三方协议达成的相关条款而违约的,事实清楚、核实无误的可以补发协议书。

    (二)遗失

协议书发生遗失的,首先在吉林建筑大学就业信息网下载《吉林建筑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遗失经过,并在本人承诺一栏签署姓名后,到院部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然后将申请表上交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吉林建筑大学就业信息网通告栏中发布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发布一周后无人交回遗失的协议书或没有收到其它情况举报的,可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办理补发手续;

(三)其它情况

若遇协议书污损、填错等情况,需要换发协议书的,首先在吉林建筑大学就业信息网下载《吉林建筑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换发理由后,到院部签署证明意见,将申请表和原协议书交回招生与就业工作换发协议书。 

第五条 违纪情况处理

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将由院部或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采取暂缓推荐就业直至取消毕业生就业派遣资格等惩罚措施:

(一)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

(二)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三)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四)签订就业协议后隐瞒签约情况,不按时将协议书交回的;

(五)不按违约程序办理违约,对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六)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七)同时与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

    (八)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其他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毕业生,解释权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